| 一些人类学、文化与人方面的话题 [1] [2] |
个人尽其责才是社会的真精神 在一个发达文明的社会里,个人尽其责才是社会的真精神。因为,只有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,认真地做自己分内的工作,他才能够认真地对待自己的行为,他才能对社会有所作为与贡献。很简单,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都不能承担责任,那他怎能承担社会之责任?而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是尽其天职。比如,医务人员的天职就是救死扶伤,就是保护民众之生命;新闻媒体的天职就是把现实中发生的事情如实地告诉民众;教师的天职就是传授知识,促进人才成长;等等。如果把个人应尽的天职无限拔高于伟大的行为,那么我们基本的职业道德,基本的做人准则也就会荡然无存。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尽自己之天职,那么我们社会诚信法则的生成、我们市场秩序的确立就指日可待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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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义原则作为市场经济伦理原则的限度 刘梁剑 <华东师范大学,本站首发> 2002/8/2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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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的形上之思—— 读《伦理与存在——道德哲学研究》 刘梁剑 <华东师范大学,本站首发> 虽然作者在《自序》中强调:本书并不打算提供一个建构完备的“体系”,但是据笔者看来,全书似乎有这样两个基本立场:其一,伦理学与本体论的统一;其二,人的存在的具体统一性。正是这两个基本立场,构成了作者对不同哲学家的观点进行辨析、扬弃和回应的内在根据。 伦理学与本体论的统一何以必要?杨国荣教授认为,道德与伦理一方面总是以善为旨归,另一方面它们又是人存在的一种基本方式。而人的存在大体上包含着类(社会)与个体两个向度。道德与伦理所指向的善“在个体之维表现为通过潜能的多方面实现而‘占有自己全面的本质’、走向真实具体的存在,在社会之维则表现为赋予人的全面发展以必要的历史前提,并使社会本身达到健全的形态。”(p.10)因此,作为对道德与伦理的理论反思,伦理学就很难离开与本体论相统一的视域。这两者的统一,一方面使得伦理学的考察获得形而上学的维度,另一方面也使得本体论成为一种与人的存在密切相关的本体论。这样一种本体论,更接近于海德格尔意义上的存在论。 这样一种致思的进路,明显的带有中国传统哲学的特质。曾有西方的汉学家认为:“在《老子》与《庄子》中,‘道’的真正意义是伦理和政治的,而不是形而上学的。”(贤?修希斯曼:《论庄子》,汤姆逊学习公司,2001年,p.ⅲ。)这一看法恐怕未能有见于中国传统哲学的这一特质。实际上,包括庄子在内的中国古代哲学家,在某种意义上几乎都是苏格拉底式的人物。与现代学者型的哲学家不同,他们所苦苦求索的是浑然一体的智慧而不是分门别类的知识。伦理学、政治学和形而上学相分化的现代学术视野来看待中国传统哲学,很难触及其精神实质。换言之,在中国传统哲学那里,伦理学、政治学与形上学是相互统一的:一方面,形上学常常内在于伦理学政治学的考察;另一方面,伦理学政治学的研究又常常带有形上学——更确切的说,存在论——的旨趣。儒家要求在日常道德践履中成就理想人格、达到天人合一境界的思想表现的尤为明显。离开了存在论的向度,中国传统伦理政治思想将丧失其最根本的意义。 人的存在的具体统一性,也是书中一再彰显的思想。这里所谓的“具体统一性”有着多重内涵:个体自身知、情、意三者的统一;作为个体的人与社会的统一;并且,上述两种统一都是在一个具体的历史实践过程中得以展开。杨国荣教授在《导论》中说道: “(人)首先应该理解为具体的存在,他呈现出感性的形态(表现为生命存在),也有理性与精神的规定;既是一个一个的个体,又展开为类和社会的结构。略去了其感性、生命之维,人便只是抽象的存在;漠视其社会的、理性的规定,则很难将人与其他存在区别开来。”(p.11)而且,人“既经历了形成与发展的阶段,又内含着时间中的绵延同一”,从而表现为“阶段发展与过程性的统一”(p.14)。 上述两个基本立场之间有没有内在的关联?《伦理与存在》对此似乎没有明晰的论述。然而,顺着作者的思路,我们似乎可以说,伦理学与本体论的统一正是根源于人的存在的具体统一性。人的存在的具体性首先体现为多种多样的存在方式。这些存在方式,诸如认识、审美、道德践履、政治实践之类,可以相应的专题化为认识论、美学、伦理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。人的存在的具体性离不开人的存在的统一性。然而,专题化的研究常常遗忘了这一点,并进而遗忘了人的存在。在本体论(存在论)的基础上努力克服对人的统一性、乃至对人本身的遗忘,已经成为当务之急。伦理学与本体论的统一正是此种努力的一个向度。 当然,《伦理与存在》所开启的对道德的形上之思尚在途中。作者对上述两个基本立场的论述还比较单薄,它们有可能带给伦理学思考的深刻变革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展现。按照笔者的拙见,如果从“我-存在于-世界”这一现象出发,似乎可以对它们加以进一步的说明。 我-存在于-世界。这一整体现象是我在世的一个基本建构。其整体性首先在于,“我”、“存在于”、“世界”是“我-存在于-世界”之中的三个基本环节,对任何一个环节的考察都离不开“我-存在于-世界”这一整体视域;同时,“存在于”是一个积极的环节,通过它,“我”和“世界”交互作用,从而形成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。这个发展过程,既是“存在于”从沉沦到澄明的过程,又是我由本然状态发展到自由状态的过程,同时还是世界由本然界而事实界而价值界的过程。进而言之,“存在于”这一环节本身又呈现为多种样态,比如认识、审美和道德践履等等。于是,“我-存在于-世界”分化为“我-认识-世界”、“我-审美-世界”和“我-道德践履-世界”等形式。于是便有这样的问题:“存在于”自身的整体性如何担保?换言之,“存在于”的诸样态之间能否相互通达?这个问题对于伦理学来说显得尤为严峻:我们所能说的总是我们所认识到东西,总是离不开“认识”这一存在样态。伦理学作为一种“说”也不例外。实际上,伦理学是对“我-道德践履-世界”这一现象的反思(Nachdenden)与认识;换言之,在伦理学中,我-认识-“我-道德践履-世界”。这里便有“道德践履”能否被“认识”所把握、所通达的问题。不仅如此,伦理学就其终极目的而言,它总是企图落实为现实的道德践履。这是否可能?作为学说的伦理学能否找到下降到现实生活的通道?这是“认识”能否通达“道德践履”这一问题的另一层面。 我-道德践履-世界。这里的“世界”何谓?从外延来讲,它仅仅是与我同类的存在者,即人类,还是包括了除此之外的其他存在者如动物和自然环境?换言之,我对动物负有道德责任吗?自然也是道德践履的“世界”的题中应有之意吗?所谓的环境伦理的本体论根据何在?纵然就人类而言,我是否对所有的同类负有同等轻重的道德责任?应该“兼爱”,还是应该“爱有差等”?与我共在的他人所组成的世界是我走向沉沦的坟墓,还是我走向本真存在的必要担保,或者两者兼而有之、因而我免于沉沦的途径只能是那种在世即出世的内在超越?我与世界如何通过道德践履的环节相互作用?所有这些问题,都是敞开的、有待深入探讨的。甚至,连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方式也是如此。史与思相结合的进路是否能够指引我们通达这些问题的深处?纵使能够,它是否是唯一的路?我们能否“面向问题本身”(Zu den Fragen selbst),让问题本身带领我们走向思的深处?干干净净没有引文的哲学创作是否可能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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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雅族的传统信仰 -- 黄国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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